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一)定義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xiàn)金、票據(jù)、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多選)
銀行在支付結算活動中,必須履行審查義務。銀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規(guī)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jù)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醫(yī)學全在,線m.52667788.cn,未發(fā)現(xiàn)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據(jù)管理實施辦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
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例2-1-1】2008年5月10日,甲公司的經辦人李梅持轉賬支票到其開戶銀行某工商銀行辦事處辦理轉賬手續(xù),要求其將賬面上的存款轉5萬元到本市與該公司有業(yè)務往來的某信用社。當日下午李梅持工商行辦事處加蓋有轉訖章的進賬單(回單)到信用社要求提取現(xiàn)金5萬元,信用社柜臺員因該公司是信用社老客戶,即為其辦理了提現(xiàn)手續(xù)。11月上午信用社發(fā)現(xiàn)甲公司轉存至本信用社的5萬元尚未到賬。
[解析]信用社對此業(yè)務的處理違反了支付結算的“銀行不墊款”原則。信用社認為簽發(fā)人持有開戶行的進賬單,就表示對方銀行已從客戶賬上轉賬,并認為這筆款項遲早會到本社賬上的,在款項并未收妥的情況下,就將4.5萬元支付給收款人,以“信任”代替制度,這種做法違反了“銀行不墊款”原則,很可能造成信用社資金損失。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支付結算時應遵循的原則有( )。
A.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B.誰的錢進誰的賬原則
C.誰的錢由誰支配原則
D.銀行不墊款原則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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