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中規(guī)定銷售種畜禽時禁止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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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1)以其他 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2)以低代別種畜 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3)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4)銷售未經(jīng)批準進口的種畜禽。(5)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 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6)銷售未經(jīng)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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