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論證須明其所以然,則所當然者不言而喻。茲集務(wù)窮其源,故論證詳而系方略(如怒、太息等篇,并不系一方,但明其理,則方在其中,如必欲考古人成法,于《準繩》等書檢求可也。)
一論中所引古人成說,欲令讀者易曉,不無修飾之處,即非古人原文,故多不著其名氏,非掠美也,諒之。
一議論多出臆見,間與古人抵牾,不避不敏,求正有道,幸恕狂瞽。
一河間言暑火,乃與仲景論風寒對講;丹溪言陰虛,乃與東垣論陽虛對講,皆以補前人所未備,非偏執(zhí)也。后人動議劉、朱偏用寒涼,矯以溫補,立論過當,遂開酷烈之門。今日桂、附之毒,等于刀鋸。夢瑤目睹時弊,不得不救正其失,初非偏執(zhí),讀者幸勿以辭害意。
一是集宦游所作,自粵西而遼左,十余年來,風 煙江,霜輪沙磧,偶有所得,隨付小史錄之,以故體裁無定,亦欲改從畫一,而多事倉卒,未能也。
一論目、方目各下注頁數(shù),而方目之前,復(fù)冠以門目兩頁,下注方目頁數(shù),使先得方目頁數(shù),而后查諸方頁數(shù),皆以便檢尋也。
一m.52667788.cn/shouyi/諸方有在論外者,(如《關(guān)格門》方全在論外,《蟲門》取蟲積,二方在論外是也。)檢方目即得。
一論中主治諸方,隸別門者,注明見某門字樣。其不注者,即本門方;螂m隸別門,而一篇之中重出數(shù)見,亦但于首見者注之,余不復(fù)注。
一方下例系主治,以著本方之功,即以明用藥之理。(知某藥為某病設(shè)也。)凡品味 雜者,必所治之證不一,丹溪所謂雜合之病,m.52667788.cn/job/須用雜合之藥治之也。本宜備錄,以鋟板力絀刪之,用方者當因病加減,更詳考原方主治為佳。(諸方多從《準繩》錄入,按門索之。)
一藥品分兩輕重古今不同,炮制亦異,當酌宜用之。
一此書只論雜證,尚有《傷寒論近言》、《婦科輯要》、《幼科輯要》、《痘疹輯要》、《本草韻語》、《針灸吹云集》等書,俟續(xù)刻呈教。
一五卷四診,HT 思恩時輯以教邑醫(yī)者,本自為一書,今附《醫(yī)碥》之末,頗多改竄,與舊本岐出,當以今刻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