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放射治療:
放療在胃癌治療中作用主要是輔助性的或姑息性的。胃癌放療的主要形式有:術前放療、術后放療和姑息放療等三種。
(1)術前放療:可以減少手術操作而引起的癌腫擴散和轉移,對提高切除率有一定價值。凡腫瘤直徑為0~10cm,位于胃竇小彎側或胃體部,組織學類型為未分化或低分化腺癌,病期Ⅱ、Ⅲ期,漿膜層未受累或可疑漿膜層受累的病人均可進行術前放療。
(2)術后放療:胃癌姑息切除后有局限性病灶或轉移淋巴結殘存,可在作標記后采用術后放療。
(3)姑息性放療:局部晚期,不能切除的病人,只要全身情況能夠耐受放療者,可行姑息性放療。
【 療效及出院標準 】
1.臨床治愈:醫(yī)學.全在.,線提,供
m.52667788.cn胃癌經治療后,原發(fā)腫瘤及轉移病灶均消失,且連續(xù)隨訪五年,用現(xiàn)有的臨床檢查手段(X線、胃鏡、B超等)未能發(fā)現(xiàn)腫瘤有任何局部復發(fā)或遠處轉移現(xiàn)象。
2.近期治愈:胃癌患者經手術根治切除、或用其它治療手段治療后,檢查原發(fā)病灶已消失,也未能用現(xiàn)有的臨床檢查手段發(fā)現(xiàn)有轉移病灶者。
3.好轉或有效:醫(yī),,學全在.線提.供
m.52667788.cn胃癌經姑息性切除或用化療等其它治療方法治療后,不但臨床癥狀有改善,而且原發(fā)病灶或轉移病變有好轉且持續(xù)2個月以上者。藥物治療的具體判定指標可參照化療藥物療效評定標準,但應注意將胃鏡檢查結果也作為客觀指標之一。
4.無效:惡化、死亡等的判斷標準均與其它腫瘤相同。
5.凡達到治愈或好轉,病情相對穩(wěn)定者可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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